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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張紙上的假交易,讓瓏山林建設董事長林鴻堯,差點以500萬元的低價,牟得精華區土地數十億元的百倍暴利,但林最後卻只獲輕判4月,易科12萬元。這項判決讓外界質疑法官量刑的標準,是否輕重失??

持平而論,法官也不恥林鴻堯的惡行,在判決書上點名批判,認為企業創造財富、利潤,帶動國內經濟成長,自無可厚非,但林身為瓏山林負責人,不該以此不法手段,罔顧其他共有人權益,貪求土地開發暴利。法官罵得狠,卻也只能對被告究以3年以下的偽造文書輕罪。

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依法論法,「不動產鐵律」《土地法34條之1》規定,共有土地或建物,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,應經持有過半土地、人數超過一半同意,但對於違反或作假者,卻無刑罰究責,讓法令形同具文,無法有效嚇阻不法。

惡質建商利用土地法漏洞,以假交易取得假地主同意,低價設定地上權,圖得龐大的開發利益,這種強取豪奪的行徑,實與滿清時代的圈地文化無異,而政府的漠視,立法機關的怠職,也都成了黑心建商的幫凶。

當務之急,實應儘速修改土地法,亦或增訂相關法令,明確對假交易真炒地的惡劣地主、建商,祭以重罰嚴懲,方能保障市井小民的權益免受企業財團欺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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